郴州市调整尿毒症血液透析医保结算办法

日期:2016-3-28 | 阅读 (405)返回
为把有限的医保基金服务于日渐增多的尿毒症血液透析病人、规范医患双方医疗服务就诊行为,控制医疗费增长的速度,科学、合理地使用基金,日前,郴州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郴州市市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家庭病床结算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尿毒症血液透析家庭病床相关结算办法。
通知明确,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定额结算、结余奖励、超支不补"的原则,按平均150元/天/人的标准与协议医疗机构按比例包干结算,即不论患者发生多少实际费用,医保基金均以包干定额标准按比例支付,患者则以实际费用按自付比例支付。患者因病情需要住院时,则按普通住院结算,住院床日相应扣减包干费用。
血透家庭病床核报标准:规定范围内实际发生的费用(血液透析滤过及血液灌流等特殊治疗除外)在职职工核报85%,退休职工核报90%;城乡居民核报78%(其中血液透析治疗项目收治医院垫付5%)。
城镇职工血液透析滤过或血液灌流的治疗费患者先自付29%,血液透析滤过器或血液灌流器患者先自付42%;城乡居民血液透析滤过或血液灌流的治疗费用患者先自付35%,血液透析滤过器或血液灌流器患者先自付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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