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联合外汇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127号文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同时,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央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