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五部委联合引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通知表示下一步将在第一批311个试点县基础上新增700个县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2014年底前,国家和省(区、市)制定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市(地)要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规定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另外还要求,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覆盖50%以上的县(市),2015年全面推开。
通知规定,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省(区、市)为单位,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同时允许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方式的探索。
通知明确指出,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
另外,该通知也显示,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