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2月20日,证监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也起草了相关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规则。私募基金“合法化”之路再迈一大步。《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在监管规模上,《暂行办法》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