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卫生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有“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昨日的通知,此项规定将不再适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以来,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5月21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通知,就社会资本办医的经营性质和级别进行明确。
在社会资本办医经营性质层面,卫生部提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本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医疗机构等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今后将不再适用。
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机构的准入门槛,使更多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大大提升我国的医疗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医院的独立科室未来会在社会资本参与后首先大力发展起来,而排在前列的可能如牙科、眼科等独立科室。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