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农产品将试点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日期:2012-5-7 | 阅读 (278)返回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今年7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

分析人士指出,作为我国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试点是探索完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抵扣机制的重要步骤,有利于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难、抵扣难、偷漏税风险大等问题,优化税收政策和征管环境,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根据两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此次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一方面,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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