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银监会就规范同业代付业务召开座谈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同业代付业务又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一家银行的客户申请融资时,该行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另一家同业为该客户提供融资,并在业务到期日由自己归还代付款项本息。简单说是由一家银行代替另一家银行来兑现信用承诺,主要基于信用证,功能大抵与票据类似。在会计科目上,开证行记在表外,代付行记“应收款项”或“同业资产”,不受存贷比或信贷额度限制,这在信贷收紧背景下受到银行热捧。
但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且必须进行“真实会计处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就应记入表内。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同业代付的委托行应将委托同业代付给客户的款项计入 “各项贷款”项下的“贸易融资”科目,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受托行应将代付同业款项计入“拆放同业”项下核算,并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加强信用风险控制。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马中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