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日期:2011-6-20 | 阅读 (199)返回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71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指导意见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马中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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