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日期:2010-4-26 | 阅读 (301)返回

证监会本周五发布新规允许基金和券商进场参与交易,这将改变以个人投资者和私募为主的市场博弈格局。

在《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证监会明确规定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不得进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自营业务必须以套保为目的,而基金也被要求必须以套保为目的。

《证券公司指引》中载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指引》亦载明,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基金指引》规定,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募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下、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马中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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