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

日期:2009-12-21 | 阅读 (310)返回

本周,银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及资本充足率、风险暴露和评估等重要信息。而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流程规范等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指引》选择新协议实施中最重要的方面先行向国际惯例靠拢,如:并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评估等,从而带动相应的银行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性规定与通用模板相结合,增加了信息披露工作的实用性。同时,明确过渡期和全面实施期的不同披露要求,为商业银行全面披露提供了充足的准备时间,增强了指引的可操作性。三是规定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等可不披露的具体项目,在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之间找到均衡点,从而很好地界定了信息披露的边界。

此外,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自银监会成立以来,始终将保持银行业资本充足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方面来抓。面对今年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又明确提出了动态资本、动态拨备等一系列审慎监管要求。至2009年三季度末,中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4%,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的要求。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马中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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