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将调整

日期:2009-12-14 | 阅读 (330)返回

本周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除明确提出继续实施家电下乡、以旧换新以及汽车下乡等刺激消费政策外,就房地产市场还提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原规定是自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五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五年(含五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五年(含五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购买房屋的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8年12月,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作出调整,对普通及非普通住房转让暂定实行营业税减免政策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持有两年或以上(以前规定为五年)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营业额。如所持物业不足两年转让的,将按其纯利计算营业税,而并非按全额售价征收;个人所持两年或以上(以前规定为五年)的非普通住房转让时须按纯利支付营业额,但如转让的物业不足两年,则按全额售价支付营业税。

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这将提高二手房的交易成本,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从目前来看,其他的住房刺激政策如契税、印花税减免等看仍将继续执行。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马中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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