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明确医改方向:提高诊费 降低药价

日期:2009-11-30 | 阅读 (370)返回

国家发改委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表示对医疗服务和医药商品的价格管理将实行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知提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了体现不同医疗服务的质量差异,政府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政府将对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进行监测,完善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质量设备集约化使用。

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将重点体现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实行支付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国家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的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

通知同时提出,将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 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商”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的补偿。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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