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于10月2日发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要点如下
1、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都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2、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3、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发改委将重新核定价格。
4、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
本次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共296种,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别品种没有公布价格,主要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这些药品执行的是政府定价。
此次公布的价格与现行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比,约有45%的品种价格作了适当下调,平均降价12%左右,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还有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需要说明的是,提价品种都是各方面普遍反映因价格低廉出现短缺的药品,提价的绝对额较小,目的是鼓励企业生产、保障供应。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