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提高

日期:2009-8-31 | 阅读 (419)返回

根据媒体报道,银监会下发《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主要商业银行在825日前提供反馈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条款包括:

发行次级债务时,主要商业银行(含国开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其他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银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中全额扣减本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物。

商业银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原则上应面向非银行机构发行。

上述条款如果实施,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带来一定挑战,尤其对部分资本充足率本来就不高的银行,融资的愿望将更加迫切,同时,贷款高增长也进一步得到抑制。但是,经过多年的积累,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已经具备较好的资本基础和融资能力,目前来看,资本要求的提高不会带来大的冲击。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马中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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