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

日期:2009-8-17 | 阅读 (426)返回

81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与今年5月份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有所不同的是,《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起人的门槛由总资产800亿元降低至600亿元。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为无抵押、无担保,风险较高,因此利率会比商业银行的借贷利率稍高。但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此外,银监会还对其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提出了要求。其中,资本充足率略高于银行,为10%,但未对流动性提出要求。

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仅限于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个城市开展业务。

消费金融公司是以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为主。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公司直接向借款人放款。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阶段,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但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不排除拓展产品范围的可能。

(混沌投资基金投研团队 马中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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